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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妻不睦 杀子泄愤

2008-08-26 12:01:38 来源:


与妻不睦 杀子泄愤

与妻不睦 杀子泄愤

——衡南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(未遂)案


    湖南法院网讯  8月20日,备受关注的肖元平谋杀亲子一案一审作出判决。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(未遂)判处被告人肖元平有期徒刑六年。

    家住衡南县泉湖镇小江村的肖元平与妻子谭某因感情不合而分居,谭某要求与其离婚。2008年4月13日,被告人肖元平从外地回来准备与妻子谈离婚的事,当晚10时许,肖元平与儿子肖某同睡在其家二楼床上,被告人肖元平想起夫妻不和心中烦躁,看到儿子睡觉不安份,便产生将其子弄死后再自杀的念头。被告人肖元平用力掐住儿子的脖子,直至儿子昏迷不再动弹。被告人肖元平以为儿子肖某已经死亡而将其从二楼卧室的窗户扔下。被告人肖元平的父母闻声急忙赶到二楼卧室追问孙子到哪去了。被告人肖元平说:“被我扔到屋外去了,快去救人。”案发后,经鉴定:肖某的伤势为轻伤。4月16日,被告人肖元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同年7月9日,衡南县检察院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并指派检察长陈文新出庭支持公诉。

    合议庭认为:被告人肖元平因妻子闹离婚产生怨恨,为发泄怨恨情绪而故意杀害亲子,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。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儿子肖某的死亡,系犯罪未遂。案发后肖元平认罪态度较好,作案后及时告诉父亲“快去救人”有悔改之意。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被告人的父亲,儿子肖某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肖元平予以从轻处罚。综上,合议庭决定对被告人肖元平予以减轻处罚,作出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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